【专业研究】LOL赛事下注 - 英雄联盟投注 -(中国)Riot Games尊重市场经济

日期:2025-03-05 20:27 |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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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该案中本人作为深圳市好百年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二审主办律师成功实现了二审改判,成功在二审程序中说服二审法院改变了一审法院关于“加盟费”与“品牌使用费”、“违约金”逻辑关系认定和经济数额核算。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一定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在办案过程我们做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尤其从市场经济的观点和逻辑梳理了国际商业惯例,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全面剖析了“加盟费”和“品牌使用费”的性质和区别,也非常感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接纳我们的相关代理意见,从历史的角度来讲,我们都做了一件正确的事情。本文结合办理案件中的代理词(本人当时提交法院的代理词一共有3万多字,一共47页)和相关专业研究,全面再次梳理和分析特许经营权中“加盟费”和“品牌使用费”的区别。

  2023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围绕2000多个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800多个。本文作者何栋民律师代理主办的广西丰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好百年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例索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859、860号)作为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第17个案例被收录其中。

  特许经营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加盟”是特许经营的典型形式,而且是市场经济发达阶段的产物,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一个舶来品。关于特许经营的历史,“特许经营的概念早在20世纪初就在美国被提出,直到1950年麦当劳快餐连锁企业兴起,麦当劳特许经营体系的出现,特许经营业才开始慢慢地受到企业的追捧并走上蓬勃发展的正轨”。(见郑林燕,叶翀:《浅议国际零售企业特许经营模式》,载于《中国市场》2014年第6期,第70页)特许经营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形成一套完善的、国际通行的商业习惯,关于其费用结构也早已经形成商业惯例,“一般来说,特许经营的收费有以下几种: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市场推广及广告基金、履约保证金、品牌保证金、培训费、特许经营转让费、合同更新费、设备费、原料费、产品费等。其中加盟费和特许使用权使用费是最常见的收费形式,其他各项费用或具有加盟费的特性(加盟初始一次性支付),或具有特许使用权的特性(按营业额的比例收取),或是保证金的特性(不影响投资收益)。”(见薛可:《基于品牌价值的特许经营的费用结构研究》,载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8年第11期)

  【代理词摘选】加盟费早已经在市场交易中形成国际通行的交易习惯,市场对于其性质的理解是明确的,“加盟费与使用费均在合同履行中支付,但目的不同。前者为经营资格的获得,后者为经营资格的存续”(见袁秀婷、钟可慰:《特许经营合同解除 加盟费应否返还》,载于《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30日)。加盟费的设置是为了“获得”品牌使用权,而品牌使用费的设置是为了“持续享有”品牌使用权,品牌使用费通常在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内按年度计算并收取的。

  司法统一原则是司法的核心内容,“同案同判”既是自然正义的要求,也是宪法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同案同判”已经成为人们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个“默认点”,人们不能容忍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而在本案中,一审判决关于“加盟费”的理解,明显违反了司法统一原则。一审判决对于加盟费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可见,加盟费是基于整个合同期间内使用好百年公司的品牌而产生的费用,其金额高低与使用期限的长短密切相关”,此论述违背了司法统一原则。现将近期我国同类判决中关于“加盟费”的司法裁判与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对比如下:

  【代理词摘选】司法统一是体现司法正义的核心内容,在本案中,一审判决罔顾上述众多判例,作出与上述判例完全相反的判决,这是极其明显的违背司法统一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否则必将对我国司法的形象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综上,一审判决关于“加盟费”的裁判,违反了关于合同法关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缺乏法律依据,并且严重不符合关于特许经营的商事习惯,势必对特许经营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另外一审判决违反了司法统一原则,将会出现明显的不正义的情况,所以,必须予以纠正。

  从“加盟费”和“违约金”二者性质上比较,前述分析已经十分明确,特许经营的费用结构包括加盟费、使用费等等,加盟费仅仅指向特许经营费用中的一项,其目的是“为经营资格的获得”,指向的双方之间具体的权利与义务;而违约金,性质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其目的是保证债(合同约定的加盟费、使用费等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指向整体的合同的履行而言。综上,“加盟费”与“违约金”在《品牌合同》中分别约定,二者内容不同,性质不同,相互独立。

  作者简介:何栋民律师系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国执业律师、香港注册律师(RFL)。主要从事明星艺人权益保护法律服务、立法以及政策研究咨询法律服务、深港跨境民商事法律服务、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同时兼任: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务社理事长、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法律顾问、深圳海外联谊会理事、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仲裁员、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深圳市法学会常务理事、深圳大学校友总会理事及法学院校友会副会长、深圳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广东省律师协会立法委委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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